性侵絞殺馬國女大生3度判死!惡狼梁育誌更二審改判免死 法官: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惡狼梁育誌2020年10月28日晚間埋伏在台南長榮大學附近高架鐵路下方便道暗處,以殘忍手段性侵殺害一名來台念大學的馬來西亞籍女學生,還搶走她手機等財物,棄屍高雄山區,一、二審及更一審均判他死刑,但最高法院再次發回,要求查明梁男有無教化可能,高雄高分院更二審審理後,雖仍認為他手段殘忍,但審酌並非計畫性預謀殺人,難以認定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梁育誌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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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不想留遺憾 動念隨機性侵
做出此判決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中和、陪席法官莊崑山、受命法官陳紀璋。
判決指出,梁育誌因衝動購車而背負車貸,由家人協助償還,他雖有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和工作機會,卻一心想要更高薪的工作而離職,將自己陷入經濟窘境,萌生「死前不想留下遺憾,不如試一下刺激的」念頭,起意隨機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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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性侵沒得逞 竟精進犯罪計畫
他利用地利之便,長期埋伏長榮大學附近一條偏僻昏暗的高架橋下便道,觀察女大生夜間下課走便道回家的狀況,2020年9月30日晚間8時許,埋伏該處,隨機挑選一名獨自步行夜歸的女大生、摀住口鼻企圖性侵,女大生不斷呼救掙扎,梁男嚇得逃離,並未得逞。
梁男並未因此放棄,精進犯罪計畫,10月28日晚間,隨機挑選落單獨行的馬國女大生,將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繩圈套入女大生頸部、強行拖到路旁隱密處,女大生反抗、呼救,遭梁男強力悶壓口鼻並毆打臉部,梁男再勒緊繩圈,見女大生缺氧窒息昏迷後,以不明柱狀物性侵,導致正值生理期的被害人因大量空氣進入心臟,心臟氣體栓篩。
梁育誌逞慾後,還偷走女大生手機、icash卡等財物,將瀕死的女大生拖上車,開車載著屍體四處繞行19小時、找尋棄屍地點,途中還拿死者手機抵押加油費,最終將女大生棄屍在高雄市大崗山山區某邊坡下。
梁育誌對第1名女大生性侵未遂已遭判有期徒刑2年10月定讞、將馬國女大生棄屍,也被依遺棄屍體罪判2年定讞。
「反社會型人格」再犯風險高 三度遭判死刑
至於殺人部分,一、二審到更一審都認定他非自首、沒有精神問題等減刑事由,犯行兇殘,且犯下兩公約和憲法法庭死刑釋憲意旨所指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再犯風險高,因此判他死刑。但再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二審改判免死 法官:非情節最重大之罪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改判梁育誌無期徒刑,判決雖仍認為梁男犯罪手段殘忍,但合議庭認為,梁育誌原來的犯罪計畫只是劫財劫色,雖然他事前將麻繩打成「上吊結」,但首次對被害人收緊繩圈後,因被害人反抗、呼叫,他心慌擔心犯行曝光,氣憤下才痛下殺手,第二度收緊繩圈絞殺被害人,因此無法認定他事前預謀殺人。
更二審合議庭審酌,梁育誌犯罪動機僅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惡性重大,但他非事前預謀,侵害生命的危險和輕視生命的程度,和計畫性地殺人或殺數人的情形有別。此外,梁男一人單獨犯案,沒有共犯,性侵被害人的手法導致她心臟氣體栓塞、以上吊結勒斃的手段也相當殘忍,造成被害人家屬的痛苦,但合議庭認為,仍和最嚴重的犯罪情形稍有不同,難以認定他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另審酌凱旋醫院、嘉南療養院及醫師、教誨師等意見,認為若對梁男施以長期監禁,輔以心理治療措施及監所內的輔導教化,就可促使他深入反省並改善更生,且現行無期徒刑須執行25年以上,且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因此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 強盜罪判刑8年。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