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台中17歲少年殺人無法判死刑!國中生割喉案死者父怒了 「絕不信會悔改」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中17歲駱姓少年昨(16日)砍死21歲顏姓女大生,死者顏姓女大生去年和駱姓少年透過網路認識,交往後才發現駱男有偏差行為,日前提分手,駱男昨約出顏女談判,持40公分長刀,在44秒內狠砍顏女31刀奪命,逃逸後於彰化摩鐵落網。針對少年殺人,律師林冠佑指出,《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新北市國中生割喉命案死者父親「楊爸」接受《知新聞》訪問,認為法律對少年犯過於保護,「他連殺人都敢,我絕對不相信會悔改」。

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2023年12月發生校園割頸命案,國三林姓女學生到其他班級找朋友聊天,但該班楊姓男學生認為林女「不是我們班的」,請她離開以免打擾同學們午休,林女不爽向同校郭姓「乾哥」訴苦,郭男隨即找楊男理論,在教室外走廊上掏出彈簧刀,朝楊男胸、頸刺10刀,楊男被送醫急救34小時仍死亡。新北地院少年法庭2024年9月依殺人罪判郭男、林女各9年、8年徒刑,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楊爸今對於台中又發生未成年殺人事件表示,他不反對法律給少年犯悔改機會及相關保護,「但應該要看犯行、罪責輕重,我認為觸犯刑度5年以上重罪的少年犯,不應該減刑,希望能修法,尤其是殺人、性侵犯,他們敢做出這種可怕的事,我絕對不相信會悔改」。

律師林冠佑指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事件中的「少年」,是指12 歲以上未滿18歲者;而少年事件中的「事件」,是指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犯法機率較高的曝險行為時,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來處理的事件,其中又可區分為「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
怎樣會成立「少年刑事案件」
林冠佑表示,當發生少年事件時,檢警機關偵查後,會先移送少年法庭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由法官初步審酌少年觸法內容,並在家事調查官調查後,依《少事法》規定,依下列因素判斷是否為「少年刑事案件」: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當事人在未滿 18 歲前犯罪,但法院收案後,少年已滿20歲。
若是「少年刑事案件」,可以送檢方偵辦,除以上情形外,若當事人犯案時已滿14歲,且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又參酌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認為受刑事處分為適當時,法官也可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
若認定不屬「少年刑事案件」,則由少年法庭直接審理,雖然適用程序不同,但一樣有刑事責任存在。
少年殺人會面臨的法律責任
林冠佑指出,由於《刑法》殺人罪最低刑期為10年以上,因此未成年殺人會依「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但《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因此犯殺人罪的少年,最有可能面臨的就是減刑過後的有期徒刑;而當刑期結束後,依《刑法》第86條規定,因未滿18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其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另外,當受刑完畢後,將視為未曾受此宣判。然而,若當事人於塗銷前科後再犯其他罪,犯罪紀錄中仍會顯示,而殺人罪的紀錄依然會被再次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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