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冤案補償三讀通過 停聘調查後復職補發本薪、學術研究費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法,明定教師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被解聘或終局停聘,要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對此,教育部表達支持,教師團體也樂見,但強調教師權益仍有不足之處。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修正條文,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且自修正公布日施行。
教育部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將補發薪資範圍由現行僅限本薪(年功薪),擴大包含「學術研究加給」。
教育部表示,「學術研究加給」是基於教師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工作給予的加給,與本薪(年功薪)同屬教師固定支領的薪資,此次修法希望充分維持教師基本生活所需,進一步強化教師權益保障。
教育部說,此次立法院多位立委關心教師權益保障議題並提案修法,對於本次修法朝向強化教師權益保障、提升制度合理性,教育部表達支持。
針對修法建立教師冤案補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表示,2024年7月間與教育部長鄭英耀當面對談,即提出此訴求,當時即獲正面回應,後續全教總也遊說各黨派立委,對所有協助提案、連署的朝野立委,以及表態支持的教育部表達最誠摯的感謝。
全教總強調,教師在證明清白後的權益恢復仍有缺口,例如部分教師停聘期間必須自費代課費、停聘期間差勤紀錄不應有負面注記,以及建立名譽受損積極補償機制等,將持續要求行政部門完善配套。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則說,樂見、感謝立委踏出歷年來一直無法突破的第一步,但教師權益仍有保障涵蓋不足的問題。
全教產指出,教師的薪資結構是由本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職務加給、地域加給、獎金等構成,在案件調查不成立,非歸責於教師、非自願停止工作的案件,應回復在停聘調查期間,教師原有的整體勞動條件與權益,且應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發布日2020年6/28起溯及既往,回復所有冤案教師應有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