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制毒駕行為,立法院於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總統115年8月17日公布大幅提高毒駕罰則,修正重點包括,針對毒駕者:一、毒駕或毒駕拒測沒入車輛: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輛一律沒入。
二、增訂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毒駕者由現行吊扣駕照1-2年,改為吊銷駕照並停止考照3年。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或2次毒駕者,終身吊銷駕照。
三、提高毒駕罰鍰:首次毒駕即按法定最高額裁罰(機車12萬,汽車15萬);第2次最高額加罰新臺幣9萬,第3次按前次罰鍰再加罰9萬元,累計無上限。
四、提高毒駕拒測罰鍰:首次即罰27萬元(提高9萬元);第2次45萬元;第3次按前次罰鍰再加罰18萬元,累計無上限。
五、增訂毒駕同車乘客責任:對明知駕駛人毒駕仍搭乘者予以處罰,處18歲以上同車乘客6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但排除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
六、提高毒駕吊銷後,再無照上路罰鍰,並沒入車輛:由現行依無照駕駛罰責再加罰1.2萬元,提高為加罰3.6萬元,累計無上限,且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輛一律沒入。
七、汽機車駕駛人因毒駕吊銷駕駛執照期間,仍駕駛非屬本人之汽機車違反毒駕規定,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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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經確認吸食毒品者:一、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不得考照)。
二、駕照吊銷後再無照上路,依無照駕駛罰責加罰3.6萬元,累計無上限,且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車輛一律沒入。
三、戒癮治療:因毒駕或吸毒遭處分者,重新考照前須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或其他類似處遇措施;並經依規定重新申請考驗合格於一年內無再次違反後,始會發給駕照。
針對毒駕沒入車輛扣押保管與變價拍賣執行,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已將移置保管車輛公告領回時間由3個月縮短時間降為1個月,已可大幅縮短移置保管車輛停留保管場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