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偏鄉久任獎金目的是鼓勵偏遠地區學校教師長期服務,以穩定師資,教師在偏鄉學校連續服務滿8年就發給第一次獎金,連續服務滿11年發給第二次獎金。
在發給數額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滿8年發給7萬元,服務滿11年發給11萬元;「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滿8年發給10萬元,服務滿11年發給15萬元;「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滿8年發給15萬元,服務滿11年發給22萬元。
偏鄉久任獎金去年底開始發放,不過,先前《知新聞》檢視「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發現,教育部國教署在QA中規定,代理教師聘期屆滿,參加原任學校甄選未上,新任職於其他偏鄉學校,不得併計年資。
對此,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批評,代理教師本來就有流動性,沒考上原校不代表不夠優秀,此規定不符合實務情況,立委陳培瑜也喊話,教育部應正視此問題。
針對《知新聞》先前報導偏鄉代理教師未甄選上原校,轉至其他偏鄉學校任教,無法併計年資,國教署昨天再度更新QA內容,內容明確指出,如果代理教師聘期屆滿,原任學校核議或認定服務成績優良,即使參加原任學校甄選未上,只要新任職於其他偏鄉學校,就認定該名教師有久任於偏鄉學校的意願,因此年資可以併計。
換言之,國教署已將先前規定放寬,代理教師沒甄選上原校,只要持續於偏鄉任教,就能持續累積年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