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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聚餐竟報公帳 南投前消保官嚴重了!這原因二審加重判刑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左二)任內詐取公款,因不認罪未見悔改,二審遭加重判刑。翻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zoomin
南投縣前消保官許麗貞(左二)任內詐取公款,因不認罪未見悔改,二審遭加重判刑。翻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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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煌忠/台中報導】南投縣府前消保官許麗貞,將縣府每月5400元公務業務費,挪作私人消費或家庭聚餐,再持單據申請核銷,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公款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檢方與許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認許女一、二審均否認犯行,未見深刻反省,不宜輕判,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檢廉調查,許麗貞任職南投縣政府消保官長達19年,屬11職等公務員,明知縣府核發每月5400元業務費,須依規定以實際公務支出並檢附原始憑證核銷,卻多次將私人消費發票、與配偶及子女用餐費用等挪作公務報支,藉此詐取公款。經查共涉及12次不實核銷,金額從數百元至上萬元不等。

此外,許麗貞另涉一件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購買鋼筆、行動電源等物品作為活動用途時,為求核銷便利,虛報為因公餐敘支出,製作不實內容文件辦理報帳。

全案經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將許女依《貪污治罪條例》共1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至3年8月不等;又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許麗貞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許麗貞具法律碩士學歷,身為公務員卻為圖私利,多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尤其以公費支應家庭聚餐,對社會觀感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已損及人民對公務體系廉潔的信賴。合議庭更指出,許女犯行具有反覆性,且審理期間否認犯罪、未見悔意,若從輕量刑,恐助長將公款視為私用的不良風氣。

因此,二審撤銷原判決,依12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分別判處3年6月至4年不等徒刑,另就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1年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維持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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