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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舍監性騷不成立遭法院撤銷!校方提上訴挨轟 鄭英耀促補正疏漏

出版時間:2025/11/24 14:50
生活 文教
賴昀岫 文章
台灣大學學生會今陪同「台大舍監性平案」當事人出席記者會。圖為台大校門,梁建裕攝 zoomin
台灣大學學生會今陪同「台大舍監性平案」當事人出席記者會。圖為台大校門,梁建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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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台灣大學學生會今陪同「台大舍監性平案」當事人出席記者會,並表示校方在法院已判決程序違法、要求重啟調查後仍選擇上訴,形同拖延受害者救濟。台大則回應,法院撤銷的是「委員能否由他人代理出席」的程序爭議,並非否定原調查認定,且法院見解與現行性平法規矛盾,因此才需要上訴釐清;教育部長鄭英耀則指出,台大應該要就法論法、認真審酌最高行政法院所提決議,程序有疏漏應補正,至於學生希望學校不要提上訴,應該也有一定的道理。

根據中央社報導,一名台灣大學女博士生2022年9月底向台大申訴性騷擾,指控遭林姓女宿舍輔導員親吻、擁抱、磨蹭、要求陪睡,並傳訊息、打電話騷擾,甚至找室友探查她的行蹤。台大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2023年4月17日認定性侵害及性騷擾均不成立,女博士生提出申復、申訴、訴願等均被駁回,遂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根據台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沒有規定委員可以委任他人出席,但台大性平會2023年4月17日召開性平會議時,教務長、總務長及學務長3名當然委員沒有親自出席,由專門委員、總務處組長、學務處組長代理出席,應予以扣除,因此實際與會人數僅有10人,未達委員總數的一半,組織不合法,而做出的調查報告也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瑕疵,判決撤銷處分。

台大學生會今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在上個月判決台大敗訴,並在判決理由明確指出性平程序違法的事證,命學校受理此案重新審議;台大在敗訴後無視法院判決校方敗訴的堅實理由,選擇繼續上訴,形同藐視司法、阻礙救濟,讓程序延宕超過千日。

學生會認為,校方遲至今日仍拒絕重啟性平程序,形同公然挑戰司法判決,以無謂的掙扎進一步浪費司法資源,不只侵害學生權益,更同當事學生所述,將司法「武器化」,主張台大應立即撤回上訴,並重啟校內性平程序。

學生會認為,校方遲至今日仍拒絕重啟性平程序,形同公然挑戰司法判決。圖為台大校門,梁建裕攝 zoomin
學生會認為,校方遲至今日仍拒絕重啟性平程序,形同公然挑戰司法判決。圖為台大校門,梁建裕攝

學生會對台大提出3點要求

學生會對台大提出以下要求:

1. 立即撤回上訴,並依照北高行一審判決重啟性平調查,補正違法程序,受理當事人的調查申請重新審理此案。並建立判決執行時程表,列出重啟調查、程序補正與公開資訊的具體時程,以供社會監督。

2. 說明性平調查期間未採取調職、停職等保護措施之原因,同時公布八月解職舍監的事實脈絡及法律基礎,並提出未來高風險案件的強制保護機制。

3. 公開性平會委員出席表決名單與保密法源依據,說明過去拒絕提供名單的理由,停止黑箱作業。並公布性平會委員出缺、代理、迴避制度的執行狀況,並提出改革方案,確保會議組成合法。

學生會對教育部提出3點要求

學生會對教育部提出以下要求:

1. 立即督導台大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重啟本案性平調查。

2. 說明 113 年所訂準則的適用範圍,避免被各大學以此為過去的程序瑕疵開脫。並檢討現行規範機制是否已實然傷害性平會審議專業效能,造成性平會在進行審議過程中之保密責任成為加害者的保護傘。

3. 要求台大就性平會委員出席表決名單的保密做法提出法律依據,並檢討現行校園性平處理流程的透明程度。並針對此案啟動行政調查,確認校方是否有不當規避性平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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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鄭英耀今天出席「解決教師荒—校事會議檢討及策進」公聽會,會前針對此事表示,程序上確實需要補正,委員組成應該親自參加、不該代理,最後結果確實有委員沒親自出席由代理參與,台大應該要就法論法、認真審酌最高行政法院所提決議。

鄭英耀表示,程序有疏漏應該補正,「台大校內法律系人才濟濟,法學專家應該可以認真討論學生這個性平案」,至於學生希望學校不要提上訴,應該也有一定的道理。

教育部長鄭英耀表示,此事在程序上確實需要補正。梁建裕攝 zoomin
教育部長鄭英耀表示,此事在程序上確實需要補正。梁建裕攝

台灣大學表示,對此案已於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主因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對性騷擾不成立的調查報告表示意見,而是用性平會委員不可由他人代理的理由撤銷處分,此見解於法理上有重大爭議,也與現行的「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規定矛盾,並對教育現場實務有重大衝擊,因此台大希望能上訴到最高法院,請求釐清此法律爭議。

台大指出,案發時 (111年度) 的「國立台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修法前舊版) ,並無明文規範委員是否能委任他人代理出席。後教育部於2024年2月16日公告施行「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其中第9條明定「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台大表示,希望能上訴到最高法院,請求釐清此法律爭議。梁建裕攝 zoomin
台大表示,希望能上訴到最高法院,請求釐清此法律爭議。梁建裕攝

之後台大也因應上述設置辦法,修訂新版的「國立台灣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2025年7月7日公告施行,其中第三條明訂「但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學生心理輔導中心主任和人口與性別研究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台大強調,因此法律爭議的點在於,舊版當時沒有相關代理的規範,學校實務上認為可以代理,但此次法院判決是認為不可代理,且此行政訴訟案,性平會委員名單一直是公開資訊,都公開在台大性平會網站,且在審理階段也已提供給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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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 台大 # 台大宿舍性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