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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割毀國旗3人逆轉無罪!釋憲案躺8年 高院決定重啟審理

社會 法庭
2025/09/22 17:31
丁牧群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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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陳儀庭等5人於2015年國慶日凌晨3時許,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毀十幾面國旗,並折斷懸掛國旗的數根旗桿,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國旗罪,判5人各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其中2人沒上訴,僅陳儀庭等3人上訴,新北地院二審於2017年改判3人無罪,理由是他們損壞國旗是為表達政治意見,而非侮辱中華民國。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三審後,受命法官林孟皇認為《刑法》相關法條有違憲之虞,該合議庭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釋憲案將近8年沒動靜,損壞國旗案改由高等法院曾淑華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裁定重啟審理,定於10月1日上午10時開庭,傳喚3名被告出庭。

民眾揮舞國旗。資料照。非當事人。蘇柏銓攝 zoomin
民眾揮舞國旗。資料照。非當事人。蘇柏銓攝

割毀國旗者貼文揭露動機

陳儀庭等人於2015年國慶日割毀十幾面國旗後,在臉書具名貼文,聲稱「是由勇敢的台灣人所為,即使知道做了這件事會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審判,我們心中忐忑,但面對警察,我們不會規避我們的所做所為。殖民者律法對我們的懲罰,只會讓我們站的更挺」。

陳男等人表示,中國國民黨政府在美國的安排下於10月「劫收」了台灣,「自此我們失去了母語,變成在正式場合說母語是不恰當的、粗鄙的,自此我們失去了建立自身文化的機會,台灣人只能過著中國人的各種節日,自此我們失去了土地、經濟的主導權,台灣人被殖民者建立的階級壓迫,世世代代不得翻身,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二審2017年逆轉改判無罪

此案二審2017年逆轉改判陳儀庭、陳妙婷、吳馨恩3人無罪,就是因為他們在臉書發表的訴求,讓法官認為他們割毀國旗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而是表達政治意見。

此案引用法條是《刑法》第160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全案2017年上訴高等法院後,受命法官林孟皇認為該法條有違憲之虞,他與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林海祥討論後,合議庭於同年11月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民眾手持國旗參加國慶慶典。資料照。陳卓邦攝 zoomin
民眾手持國旗參加國慶慶典。資料照。陳卓邦攝

林孟皇等法官聲請釋憲

該合議庭聲請釋憲指出,公民運動如318學運、反課綱運動中,民眾出現毀損國旗的行為,這是否為「象徵性言論」,司法應檢視侮辱國旗罪對基本權的限制是否合憲,而國旗作為國家象徵,凝聚愛國情感與憲政秩序的認同,立法院也制定《國徽國旗法》等規範,確保國旗不被濫用,但「侮辱國旗罪」是對人民表意自由的限制,毀損國旗是一種政治表意行為,應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

另外,聲請釋憲理由提及限制侮辱國旗,可能演變為強制人民「愛國」或禁止特定思想,侵害思想與良心自由,且侮辱國旗並未產生「明顯而立即危險」,比較先進國家,日本僅處罰侮辱他國國旗,未處罰毀損本國國旗。美國最高法院在 Texas v. Johnson(1989)、United States v. Eichman(1990)明確宣告「焚燒國旗屬於表意行為,受言論自由保護」。德國雖有規範,但定位在維護民主法治秩序的特殊背景下。

基於上述理由,周盈文、林海祥、林孟皇組成的合議庭認為《刑法》第160條第1項毀損國旗罪與第354條毀損罪重複,立法目的模糊,顯有違憲疑慮。

而高院另一合議庭也於2017年收到陳儀庭等3人上訴的另外一件損壞國旗案,由陳勇松擔任受命法官的合議庭雖也依照相同理由裁定停止訴訟,但並未提出釋憲聲請。

高院10/1重啟審理

大法官遲至2022年2月公告受理民眾王獻極毀損國旗的釋憲案後,同年3月間公告併案審理林孟皇法官所屬合議庭的聲請案,但迄今尚未排進審理程序。因為距離聲請日近8年,高等法院決定以維護刑事審判的公正、合法、迅速為由,決定重啟審理陳儀庭等人割毀國旗案,定於10月1日上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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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國旗 # 國慶日 # 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