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兒童節及清明節4天連假 出勤補假、薪資規定一次看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明(3)日起是兒童節、清明節連假,勞動部提醒,4/4及4/5均為國定假日,雇主要給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若這兩天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補假當天工資必須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分別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應予補假,可於4/3及4/6各補假一日,以形成4天連假。
勞動部舉例,假設月薪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4/3(星期五)及4/6(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為150元×8小時=1200元。
4/4(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試算為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4/5(星期日):性質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並非必須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也說,勞資雙方可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要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且應確明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也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