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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禁止捕撈、販售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開罰15萬元

漁業署提醒,8/1到12/31禁止捕撈或販售抱卵母蟹,圖為漁業署定期於魚市場查核。漁業署提供 zoomin
漁業署提醒,8/1到12/31禁止捕撈或販售抱卵母蟹,圖為漁業署定期於魚市場查核。漁業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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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每年8月至12月是蟳蟹類重要繁殖高峰期,農業部漁業署今(31)日提醒,8/1至12/31禁止捕撈抱卵母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也不可以販售或陳列,違者最高可開罰15萬元,呼籲讓母蟹順利繁衍下一代,共同維護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全年禁止捕撈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花蟹)、紅星梭子蟹(三點蟹)、遠海梭子蟹(花市仔)、甲殼寬未滿7公分善泳蟳(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的旭蟹,讓小蟹在自然環境中成長至性成熟體長,順利交配、繁衍下一代。

另外,漁業署提到,每年秋冬是蟳蟹類重要繁殖高峰期,母蟹會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腹甲)孵育,為讓抱卵母蟹(俗稱開花母蟹)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每年8/1至12/31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並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的蟳蟹,違反規定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漁業署提供 zoomin
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表示,自2014年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規定,至2021年平均漁獲量約1100公噸,為利蟳蟹資源永續利用,於2022年取得管理共識,擴大體長管制及延長抱卵母蟹禁漁期,至去年平均漁獲量穩定約1400公噸,顯示管理措施,對於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具有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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