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指出,依據相關事實,兆豐銀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3項,及行為時「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1項等規定,並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予以核處200萬元。
金檢群益證揪7缺失、開罰90萬
另外,金管會證期局今天也對群益金鼎證券就7項缺失、開出90萬元罰單。
根據裁處書指出,檢查局在今年3月2日至19日對群益金鼎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公司自營部門在承銷部門承銷股票期間買賣承銷股票、辦理個人資料盤點作業疏漏及未以密件函復公務機關查調客戶資料、內部人員帳號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業務人員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授權書的代理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自營業務部門主管兼任交易員核定調整自身停損授權額度且投資金額超逾限額、提供客戶結構型商品說明書未要求客戶於保本率商品說明處簽名,以及受理非專業投資人買入信用評等未達標準的外國債券等缺失。
裁處書指出,以上違規事實顯示群益金鼎證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定,處90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