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主要保障對象為車外所有人及我方乘客,但不含我方駕駛,保障範圍僅限人身傷亡(醫療/殘廢/死亡),是全國車輛皆強制投保。
旅客責任保險(乘客險),主要保障對象僅限我方車上的乘客,保障範圍為人身傷亡為主,營業車輛強制,自用車採自由加保。
第三人責任險,保障對象為車外所有人及車外財物,但不含我方駕駛與我方乘客,保障範圍為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如修車費、路邊設施等。
政府過去未強制要求公路客運、市區客運、遊覽車、計程車一定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由業者自行評估風險投保第三人,沒投保的業者,可能轉嫁駕駛人負擔,修法後,第三人的理賠,透過保險來保障。
交通部預告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草案。
交通部監理司今說明,依據114年12月19日發布施行之公路法第65條修正案,針對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除原規定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外,增列應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本部昨(7/27)日預告訂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草案,是配合上開「公路法」第65條修正,明定營業大客車及計程車客運業第三人責任保險最低投保標準。
其中,營業大客車每人傷害最低保額為200萬元、每事故傷害1,000萬元、每事故財損10萬元;計程車每人傷害150萬元、每事故傷害300萬元、每事故財損20萬元。
本案是為預先公告投保金額,以供業者作為後續投保之依據,衡酌現行保險制度、業者投保情形與準備需要,預計自115年12月19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