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客量創新高 散客新約今生效
根據台灣港務公司統計,2025年郵輪旅客114.06萬人次,超越疫情前2019年旅客高峰105.5萬人次,成長8.1%,創歷年新高;交通部2010年2月6日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時的法令依據,今日起適用散客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生效。
該契約適用於郵輪公司以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銷售,並以我國港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另外,郵輪公司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需對旅客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而廣告、宣傳文件、說明會的說明內容、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及航程表,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契約應記載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包含航程費、艙房費、餐飲費及代繳之相關法定行政規費、稅捐、旅客傷害保險費、代辦費等費用,但不包含,旅客之個人費用、郵輪服務小費、岸上觀光費用、郵輪船上自費項目之費用、其他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未涵蓋之項目。
郵輪名額轉讓與服務異動規範
另外,旅客出發前突然有事不能去,可把名額轉讓給別人去,郵輪公司不能無故拒絕換人,除非有「正當理由」,因換人而產生額外費用這筆錢由接手去的人來付,如果換人後費用反而變便宜了,原本的旅客不能要求退還差額。
航程中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依契約內容執行,旅客不得要求變更,除非郵輪公司同意,其增加的費用,由旅客負擔,所減少的費用,也應退還旅客。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係指天災、地變、天氣惡劣、颱風、戰爭、海上救助、緊急避難、人道救援、封港、政府法令、目的港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等情事,除非是上述突發狀況外,否則郵輪公司不能在沒經過旅客同意下,隨便砍服務或更換內容。
郵輪改行程與取消退費賠償標準
若因為業者自己的問題導致更改行程,旅客不同意,導致原本承諾的服務、航程或時間沒做到,郵輪公司必須把未達成約定郵輪船票服務項目內容,退還旅客差額,且旅客可以請求賠償各該差額2倍賠償金;若屬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旅客甚至可請求差額2倍至5倍賠償金。另外,若是旅客同意變更,多出來的費用業者需自己吸收,變便宜的話業者要把少掉的差額退還給旅客。
另外,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導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浪費的時間可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計算,在5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旅客出發前自己取消,需付退票手續費,90日以前扣10%、89日至60日扣20%、59日至32日扣60%、31日至16日扣80%、15日以內扣100%。
業者取消,業者要退還旅客已支付之郵輪船票服務費用總額外,還需要額外賠償旅客,90日以前賠償10%、89日至60日賠償20%費用、59日至32日賠償60%費用、31日至16日賠償80%費用、15日以內賠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