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退休門檻提高、生效日僅限這兩天 全教產:因制度被迫延退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5)日指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日,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僅限每年2/1或8/1,但退休門檻卻逐漸調高,導致在過渡階段,部分教師明明已在舊制下達到退休條件,卻因生效日限制,被迫跨入更嚴格的新制,導致退休時間延後,呼籲教育部放寬對特殊原因的認定。
根據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退休者的退休指標數是用年資加上年齡計算,今年為84,明年提高到85,另有退休年齡門檻限制,今年起將從原先50歲,調高到55歲。
全教產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除特殊原因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生效日以2/1或8/1為準,此一設計雖有利學期人力安排,但在新舊制轉換期與退休條件逐步調整的背景下,造成一群教師出現嚴重制度性卡關,明明已在舊制達成退休指標,卻因生效日限制,被迫跨入新制門檻,導致退休要延後1至2年甚至更久。
全教產舉例,假設一位教師出生於1973年12/11,自1995年8/1起任職,預計在2026年達到「年資31年+年齡53歲=指標84」的退休條件,然而,該教師真正符合指標之日落在2026年12/11,但因退休生效日僅限2/1或8/1,無法在達標日退休,只能被迫往後延,且因2027年起退休制度適用門檻調整,該教師雖在2026年已達成退休指標條件,卻因生效日限制,被迫跨入較嚴格的新制門檻,結果退休日期一路要延後至2029年2/1。
全教產強調,同樣服務滿足年資、同樣到達指標者,只因出生日期或到職日期落在不同月份,就會出現截然不同的退休結果,形同用運氣決定權益,完全違背制度應有的可預期性與公平性,而退休被迫延後,不僅影響教師個人健康與家庭照顧安排,也影響學校人力新陳代謝、年輕教師進用與師資結構調整。
全教產訴求,主管機關應放寬特殊原因認定,納入達標卻遭生效日卡關者,也呼籲啟動修法,增訂「過渡期間達標者」的救濟條款,另外,目前常出現教師與學校各自找理由,去拼凑特殊原因的狀況,徒增行政風險與爭議,主管機關應提出明確一致的審認標準與作業指引,避免同案不同判、教師權益取決於地方或學校態度。
此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天也發布新聞稿表示,現行法規已實質造成對8/1以後出生教師的制度性歧視,去年全教總曾就此事行文教育部、商請立委召開協調會,教育部一再以影響學生受教權回應,強烈要求教育部應回歸公平原則,認定法規制度差異為特殊原因,開放下半年出生教師,得於以2026年12/31生效辦理自願退休。
針對教師團體關切教師退休制度議題,教育部晚間回應,自願退休生效日配合學期制,立法目的是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同時已配套訂有特殊原因不受限制的機制。
教育部指出,如增訂教師支領月退休金為特殊原因之一,放寬教師不受退休生效日限制,經教育部評估,對學生受教權,如課程銜接中斷、教學品質失衡、師生關係突然中斷、學習評量連貫性受損及學習策略被迫調整等,以及學校課務安排、代理代課教師招聘及校務行政等影響甚鉅。
教育部也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教師如未符支領全額月退休金的要件,仍可申請退休,並依個人意願選擇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