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涉陳敏薰買官案!被控洗錢千萬 最終判決出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因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以1000萬元買官案,涉犯洗錢罪被起訴,台北地院考量扁健康欠佳,2015年5月裁定停止審判,案件延宕到2024年5月間,北院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北檢不服提起上訴,雖然二審撤銷免訴判決,但法院後續2度仍判免訴,檢方再提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陳水扁涉洗錢罪嫌確定免訴。
陳敏薰送千萬支票買官
洗錢案起因是陳敏薰2004年透過扁嫂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爭取101董座職位,陳女指示秘書將1000萬元支票送到官邸交給吳淑珍,同年5月,陳水扁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選為董事長。
扁、珍另涉龍潭購地案是洗錢罪共犯,而吳淑珍2004年4月將陳敏薰的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後來將幾件弊案的不法款項轉為6筆、1740萬元定存,因此陳水扁成為陳敏薰買官案的洗錢罪被告。
追訴權時效有爭議
台北地院認為追訴權時效應該從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2006年1月25起算,追訴權時效10年、加上健康因素停止審判的期間2年6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多,北院認定法院可行使追訴權共16年9月25日,追訴權時效已於2022年完成,因此於2024年5月判陳水扁洗錢罪嫌「免訴」。
高院曾撤銷免訴判決
北檢認為北院對於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方式有誤,提已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水扁先前因疾病不能到庭,北院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北院又因為認為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但「法院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當原因消滅或因其他事由要作出終局判決前,若無事實上困難,應使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機會,並透過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適當方式,保障當事人聽審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也就是說,高院認為北院沒有傳喚陳水扁出庭聽聽他的意見,就以「追訴權時效完成」判決免訴,訴訟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免訴判決,發回北院重審。
但後續的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檢方再上訴後,高等法院仍判免訴,檢方又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陳水扁洗錢案免訴確定。
什麼是「免訴」
依據司法院網站資訊,「免訴」是指案件因特定程序阻礙(如已過追訴時效、曾判決確定等),法院不用經過實體審理,直接宣告免予追究刑責的判決。這與「無罪」不同,免訴並未否定被告犯罪,而是基於國家刑罰權已喪失或不適宜再行處罰,讓案件終結。
《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諭知免訴判決:
1.曾經判決確定者。
2.時效已完成者。
3.曾經大赦者。
4.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