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原可獲救!法官揭社工陳尚潔連環離譜失職 害惡保母「變本加厲升級凌虐」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1歲男童剴剴2023年由兒福聯盟媒合出養、委託保母全天照顧,卻遭保母劉彩萱和妹妹劉若琳聯手凌虐3個月慘死,惡保母姊妹分別遭高院判無期徒刑、18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兒盟社工陳尚潔訪視發現剴剴身上有傷,卻未採取通報等措施,導致剴剴錯失黃金救援慘死,今遭台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徒刑。判決指出,陳尚潔3度訪視已知剴剴額頭大片瘀青、明顯消瘦、眼神悲傷空洞、嚴重掉牙等兒虐警訊,卻「盲目聽信劉彩萱荒謬卸責」,導致剴剴錯失救援機會,並使劉彩萱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剴剴因此悲慘喪命,陳女犯後推諉卸責,無任何賠償之意,因此判刑2年。
剴剴慘死全身42處虐傷
判決指出,陳尚潔是兒福聯盟的收、出養社工,從事媒合兒童收出養及家庭聯繫、訪視輔導、出養前身心狀況追蹤等業務,2022年2月出生的剴剴因外婆無力照顧,轉介兒福聯盟出養,陳尚潔收案後,安排剴剴由保母劉彩萱全日托育,但剴剴卻在2023年9月1日至12月24日托育期間,遭劉彩萱綑綁、蒙眼、長時間裸體罰站、餵食廚餘及非人道毆打等方式長期凌虐,2023年12月24日凌晨死亡,全身至少42處遭受暴力、蓄意反覆虐待的傷勢。
兒福聯盟有監督保母權限
法官認定,兒福聯盟並非單純媒介托育家庭,而是嚴格篩選合作保母並通過審查後,納入兒福聯盟管理體系,合作保母須接受在職訓練與收出養服務概念等輔導,並有高度報告義務,若合作保母無法配合機構管理規定,兒福聯盟有終止合作資格權利,且可透過機構社工查核合作保母,因此兒福聯盟對於劉彩萱照顧剴剴,有實質監督權限,並非單純連結托育資源、補助托育費用之媒介角色,而是經法規授權,提供剴剴家外安置的「特殊職務法人機構」。
陳尚潔有義務防止剴剴死亡
陳尚潔既然身為負責剴剴收出養的社工,且是托育期間能親自進入保母住處、檢視剴剴狀況的最重要陪伴者,且剴剴外婆,兒盟內部及外部單位對於剴剴的狀況,都須仰賴陳尚潔聯繫和回報,陳尚潔當然有監督保母、追蹤剴剴身心發展狀況,防止死亡的義務。
法官認為,陳尚潔具有兒童收出養的專業知識,並有相當職務經歷,具備高於常人之兒童發展評估及兒虐警訊辨識能力,且調查發現,她在案發時的業務量尚屬一般合理範圍,並未因工作量過大而導致無法落實訪視或無暇查核。
一再聽信、附和惡保母說詞
法官認定陳尚潔有防止剴剴被虐死的能力和可能性,但她卻一再聽信保母說詞,保母聲稱剴剴會罵髒話、自撞自摔等異常行為,卻拿不出照片、錄影,陳尚潔卻沒以自身專業懷疑劉彩萱的說法或請她拿出證據,也未加調查,就片面附和劉彩萱單方說法,將原因歸咎於剴剴或前任保母。
另外,剴剴頻繁發燒、有過敏及受傷情況,陳尚潔也未督促劉彩萱帶他就醫,也沒問傷勢否有藥物治療,針對剴剴的異常,陳女多半僅口頭詢問,聲稱再了解評估,但實際上卻無任何有效作為。
法官認為陳尚潔與剴剴長期及多次密集接觸,應知他被交付劉彩萱托育前後,身心狀況、外表判若兩人,出現明顯異常及巨大落差,並符合「台灣兒少保護社區亮點強化方案兒少虐待臨床表徵12點提醒」多項指標,陳女應查核劉彩萱是否有妥善照顧剴剴,且應更積極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受到適當處置,例如增加訪視頻率、落實不預約訪視、使劉彩萱詳實記錄剴剴生活成長情況以供核實等,並向前任周姓保母查證、比對剴剴出生以來的體檢報告及過往訪視記錄等資料,釐清傷勢的真正成因,但陳尚潔卻捨此而不為,偏信劉彩萱毫無合理根據的說詞。
連環不作為導致劉彩萱「變本加厲升級凌虐」
陳尚潔曾經3度訪視剴剴,法官認為她已知剴剴額頭出現大片瘀青、面龐明顯消瘦、表情落寞悲傷、眼睛空洞無神、嚴重掉牙3、4顆、頭髮稀疏及額頭反覆出現新舊瘀傷,卻無積極作為,盲目偏信劉彩萱荒謬卸責之詞,甚至放任她一再以「停電」、「小孩發燒」等藉口拖延訪視,使劉彩萱在欠缺有效監督下,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升級凌虐犯行,最終使未滿2歲無求救能力的剴剴,因長期缺乏適當照護與醫療處置,在長達3個多月的凌虐中陷於孤立無援處境,更因不當傷害及精神虐待,患有憂鬱症,長期營養不良慘死。
陳尚潔「消極不作為」害命
法官指出,若陳尚潔積極查核劉彩萱,並追蹤、確認剴剴身心健康情況進行適當處置,或通報相關單位介入救援,有極大可能避免剴剴死亡,因此認定陳尚潔「消極不作為」,與剴剴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陳尚潔雖辯稱自己不是「主責社工」,但法官認為,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本無明確定義,不同社福單位對於主責社工概念的理解,也有差異,因此探討陳尚潔是否為「主責社工」並無實益,重點在於陳尚潔對於剴剴實質上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的保護義務及保證人地位。
合議庭審酌陳尚潔違反義務程度甚高,造成剴剴生命喪失及家屬終身無法彌補的苦痛與自責,卻推諉卸責,未和剴剴外婆和解,也無任何賠償之意,因此今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可上訴。
被控製作不實工作記錄判無罪
此外,檢察官指控陳尚潔為掩飾過失致死犯行,製作不實的工作處遇記錄,涉犯偽造文書罪,例如2023年10月6日,陳女記載「請保母協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況」但事實上陳女當天沒有傳照片;2023年12月24日凌晨,剴剴被送醫急救,陳女在工作處遇記錄記載「護理師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導致」,實際上是醫師告訴陳女,並非護理師。
但法官認為陳尚潔在審理時已說明「已」字是筆誤,她要寫的是「以」字,並非表示10月6日當天「已經」將剴剴照片傳給外婆;至於陳女記載「護理師」,可能是當時急診室情況緊急、資訊混亂,記憶出現錯誤所致,均無法證明陳尚潔有製作不實工作處遇記錄的犯意,因此針對偽造文書罪嫌,判決陳尚潔無罪。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