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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賣種苗沒登記罰30萬元」是真的!法規遭擴大誤解爆恐慌 農糧署澄清

農業部外觀。資料照,陳卓邦攝 zoomin
農業部外觀。資料照,陳卓邦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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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台灣1988年12月5日公布實施《植物種苗法》,2004年4月21日更名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是行之有年的法規,但近日傳出消費糾紛爆發「無證賣種苗植物罰6萬至30萬元」檢舉潮,使種苗業登記證適用議題最近在各大社團炸鍋,對此,農業部農糧署今(5/31)強調,法規認定以「目的」為核心,如果是供食用或觀賞等用途,如市場販售的蔬菜、水果或鮮花,不需要登記,若是「供繁殖或栽培」就要辦理種苗業登記。

近日網路不斷瘋傳農業局的廣告,內容顯示,販售菜苗、花苗或樹苗等苗木,需依法申請「種苗業登記證」使得營業,違者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勿以身觸法,讓自己荷包大失血,如欲申請登記證,可搜尋相關登記表單下載申請書,引發大批民眾不解,為什麼種苗登記怎麼會突然大檢查,是什麼原因要這麼大動作?

針對外界疑惑,《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行之有年,到底種苗登記之亂到底從何而起?農業部農糧署主任秘書陳立儀向《知新聞》說明,沒有「之亂」,大家不知道種苗法的適用範圍,如一般觀賞、食用等都沒有在種苗法的範圍內,但大家以為種苗法被擴大規範用途,只要不是供繁殖、育種或栽培等,就不需要辦理種苗業登記,可能就是民眾觀看法條時不了解,才會造成這次的狀況。

陳立儀強調,種苗法主要是看「目的」,與網路還是實體等任何管道無關,法規的認定核心在於販售的品項是否「供繁殖或栽培」使用,如果是供食用或觀賞等用途,例如市場販售的蔬菜、水果或是鮮花,不是供繁殖或栽培,就不需要辦理種苗業登記。

農糧署也解釋「種苗業者」與「種苗」,有關「自然人銷售種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之疑問,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3條規定,「種苗業者」是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而「種苗」是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另同法第44條第1項明確規範,經營種苗業者必須經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種苗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另外,依據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第二條規定,種苗業者應為自然人或法人,並需有固定營業場所,因此,如果自然人有涉及種苗繁殖、銷售等應辦理登記之行為,即需辦理種苗業登記。

農糧署表示,申辦種苗業登記可以直接向營業所在地地方政府提出,有些地方政府也有提供網路申辦,有需要辦理登記者可以多加利用;針對各縣市政府執行力度不一的情況,農糧署表示,後續將邀集地方政府就實務上的核發登記證及違規情事查處進行釐清,並督導地方統一執法標準,以保障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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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部 # 農糧署 # 種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