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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括應確實遵循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以符合公司治理。
舉大同案警惕上市櫃、興櫃公司守法
投保中心指出,過去曾針對大同公司董事阻礙股東權益行使等違法情事,提起裁判解任董事訴訟並獲法院勝訴判決確定,盼由此案例呼籲上市櫃、興櫃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市場公平競爭規則。
投保中心進一步指出,對於經營權爭議,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場、不涉入其間紛爭,但是守法義務是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要求底線,且是不可以逾越的紅線。如果上市櫃、興櫃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而任意剔除董事候選人名單,或阻礙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及行使表決權,這樣的惡性經營權紛爭恐損及股東權益及不利公司治理發展。
投保中心強調,將善盡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賦予的職責,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