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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擴大適用!「負責人」納入董座配偶、大股東 違法性騷員工可逕告官
出版時間:2025/12/02 15:29
(更新時間:2025/12/02 15:48)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職場性騷擾的被申訴人如果是企業最高負責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不走企業內部處理程序。勞動部今(2)日預告修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將「最高負責人」的定義納入「實際負責人」,包含公司董監事、持股20%以上、負責人的配偶等6款樣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表示,依《性工法》規定,職場性騷擾事件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受僱者及求職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原因是法規規定,雇主知悉有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但實務上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例如總裁等非名義上公司最高負責人,對受僱者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對性騷擾事件,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處理。
黃琦雅說,勞動部因此於今天預告《性工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參考《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當中,對於實際負責人的定義,明確規範《性工法》所訂「最高負責人」,包含「實際負責人」在內,未來修正後,被害人如有遭實際負責人性騷擾,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黃琦雅進一步表示,根據修法版本,實際負責人指的是直接或間接控制事業單位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實際負責人,具體樣態則比照《大解法》規定,包含公司董監事、持股20%以上、經工會或股東或協力廠商指認、代表人或負責人配偶或三等親、位居事業單位特殊重要職位等,皆屬實際負責人。
黃琦雅提醒,企業必須為員工提供免受性騷擾的工作環境,10人以上未達30人的企業,需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則需額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還要實施教育訓練。另外,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於職場遭受性騷擾,可立即向雇主申訴,如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