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年收逾千萬被國稅局追稅48萬元 專家解讀網紅稅怎麼繳!
【記者林巧雁/台北報導】隨著網路社群平台的崛起,網紅透過社群平台分享生活、娛樂等內容,吸引大批粉絲關注。這些流量除了為網紅帶來廣告收益,更以此為基礎發展出直播、業配、代言等經濟活動,網紅經濟利用網路社群平台的高度擴散性,形成新的交易型態及獲利模式,財政部去年開始要求課稅,最近有位網紅收入估破千萬,被中區國稅局補課48萬多稅金。
中區國稅局告訴《知新聞》,不方便揭露網紅詳細收入,僅透露48萬多為境內所得。這位網紅已有稅籍登記,帶貨銷售有開發票,但漏報平台的分潤收入,國稅局也會追討過去幾年的收入。
若以此推估這位網紅分潤收入應超過千萬。境內補稅48萬多以5%稅率回推為960多萬,若加上境外零稅率所得,推估收入逾千萬。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表示,針對此類新興網路經濟活動,財政部去年9月10日公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符合一定條件的網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釐清平台間營業稅的課徵方式。陳惠明提醒,由於是對於網路新興交易的課稅規範,所以訂有緩衝輔導期到2026年6月30日。
陳惠明指出,這次財政部發布的作業規範,符合營業稅規定的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收入,應依規範課徵營業稅。換言之,境內網紅在我國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當月透過網路銷售貨物達10萬元或銷售勞務達5萬元(營業稅起徵點),即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網紅若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影音、圖文或分享知識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為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應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最近才輔導一位網紅補繳48萬多元的稅金。
中區國稅局舉例,個人網紅甲為境內居住者,2025年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全年度網紅收入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
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個人網紅甲的我國來源個人網紅收入為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