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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凸顯分工不明等制度漏洞 國教盟籲啟動修法

剴剴案社工一審判決昨天出爐,國教盟呼籲,應召開公聽會,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圖為先前剴剴戰士帶著剴剴照片到法院前抗議惡保母。林林攝 zoomin
剴剴案社工一審判決昨天出爐,國教盟呼籲,應召開公聽會,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圖為先前剴剴戰士帶著剴剴照片到法院前抗議惡保母。林林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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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剴剴案兒福聯盟社工陳尚潔涉過失致死案昨(16)日一審判決出爐,對此,國教行動聯盟(全教盟)今(17)日表示,立法院應召開公聽會,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另也要啟動《兒少權法》及《社工師法》修法,明確兒保案件的責任分工、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及刑事風險的注意義務標準。

國教盟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剴剴的生命逝去,是整個社會共同的傷痛,對司法判決予以尊重,但也必須指出,剴剴案帶出的,已不只是個案刑責,而是台灣兒少保護制度核心命題,收出養與訪視社工,是否已被法律定位為保證孩子不再受害的重要保證人。 

國教盟青年部執行長李雨函說,法院在此案認定社工成立保證人地位,並非毫無法理基礎,此案確實已把「社工對受照顧兒童負有保護者保證人義務」這件事,首次具體推上司法檯面,但這麼重大的責任,不應只靠一個個案判決來具體化,而應由立法院公開討論後,回到法律明文。

李雨函認為,社工對受照顧兒童的保護者保證人義務議題,不應只靠個案判決來具體化。資料照。李柏毅攝 zoomin
李雨函認為,社工對受照顧兒童的保護者保證人義務議題,不應只靠個案判決來具體化。資料照。李柏毅攝

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強調,社會要討論的,不是社工需不需要負責,而是如果國家要讓社工承擔保證孩子不再受害的法律責任,是否已經同步把責任分工、注意義務標準、危機升級機制與機構責任補齊。

國教盟認為,此案揭露的制度問題包含主責分工不明、跨單位資訊斷裂、高風險徵候何時必須升級處理欠缺明確標準、委外體系中主管機關與機構責任鏈不清楚,以及重大案件檢討機制欠缺足夠法制化等,這些問題的真正風險在於,當法律沒有清楚告訴現場誰要複核、誰能升級、誰負最終補位責任時,高風險孩子就可能在制度縫隙中被漏接。

王瀚陽直言,《兒少權法》雖有訪視與通報義務,但對收出養社工在何種情況下應負到何種注意程度,欠缺明確標準,而《社工師法》重點放在專業資格與倫理規範,卻未對社工在刑法上的責任地位提供明文指引,另外,機構責任與重大兒虐事件檢討制度,也仍停留在不足夠完整的層次,這種個案式、事後式的法律建構,對兒少保護並不健康。

國教盟認為,剴剴案揭露的制度問題包含主責分工不明等,圖為先前剴剴戰士在高院外抗議。林林攝 zoomin
國教盟認為,剴剴案揭露的制度問題包含主責分工不明等,圖為先前剴剴戰士在高院外抗議。林林攝

國教盟提出三項訴求,首先是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正式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針對第一線社工、督導、委外機構、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之間,誰負責什麼、負到什麼程度、何時應啟動升級處理,進行公開完整討論。

第二,國教盟喊話,儘速啟動《兒少權法》修法,將兒保案件中的責任分工、高風險案件處理標準、跨單位協作與資訊共享、重大事件檢討機制,提升到法律層次。

國教盟呼籲,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圖為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國教盟提供 zoomin
國教盟呼籲,立法院應立即召開公聽會,討論社工保證人地位與兒保案件責任歸屬,圖為國教盟理事長王瀚陽。國教盟提供

第三,國教盟呼籲,儘速啟動《社工師法》修法,針對社工執行兒少保護業務涉及刑事風險時,建立更清楚的注意義務標準、專業責任分流與起訴前專業審查機制,避免制度責任與個人責任長期混雜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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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剴剴案 # 社工 # 判決 # 國教行動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