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關稅法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展延。
外銷品沖退稅為廠商進口原料經「加工」後,若符合外銷品沖退稅有關法令,即准予退還其所用進口原料稅款。進口原料須取得產業發展署核定的核退標準,並經加工出口才可退稅。
考量廠商受美國加徵對等關稅影響外銷衰退,屬不可抗力事由,財政部依關稅法規定,沖退稅期限准予延長1年。
關務署提醒,廠商展延沖退稅期限,請於原沖退稅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備具書面向關務署洽辦。關務署將本於從簡從速原則辦理,協助廠商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