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民眾若想從事計程車業,普遍必須先「靠行」才能入門,駕駛需靠行累積足夠資歷且無違規紀錄後,才有資格獨立成立「個人車行」,而在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上,直轄市由六都市政府自行管理,其餘縣市則歸公路局管轄;全台有高達 9 成以上的計程車集中在直轄市。
由於1998年《公路法》修法後,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據人口與道路容量動態評估並實施「計程車牌照總額管制」,卻因多數地方政府多年來未落實定期檢討與評估,導致市場上長時間不再核發新牌照,在供給嚴重受限下,既有車行將手上掌控的舊車牌視為稀缺資產,使新人入行被迫只能向掌握牌照的車行租借,催生出私下買賣、高價租賃與養牌囤牌的黑市空間。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胡廸琦就曾說過,計程車牌照是無價的,但因為都被車行掌握在手中,便成有價轉讓,又以台中地區最嚴重,一張高達30萬至35萬元,去查各地區費用不同,有些地方牌比較多,像是雙北一張也需要1萬至4萬元。
另外,現有的規定,汰舊換新的審核規則是3年到期可再展延一次,展延年限各縣市不一、自行決定,如台中是3年後可再展延8年,等於空車期長達11年,高雄則是3年可再展延10年,高達13年,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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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喝止牌照黑市,今(8/11)正式發布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91條之1及「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自發布日起算至第3日施行,即自8月13日起施行。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主要強化計程車客運業由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之管理,明確禁止車行收取未經核准或契約未約定的不當費用、強制駕駛人購車,或要求向指定對象辦理貸款、保險,以及其他不當限制駕駛人權益之行為;另建立行政管理費收費基準之審核及公開機制,並要求相關契約及收費憑證留供查核。經認定有不當收費情形者,公路主管機關得責令停止不當收費,車行並應退還超收款項。
另外,「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6條將計程車汰舊換新牌照繳銷後的替補期限,由原則3年縮短為1年,並得申請展期1次、最長1年,以有效管理牌照額,避免長期閒置。
針對修法後禁止車行巧立名目收費,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運輸業者,可依《公路法》可處新台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情節吊扣違規車輛牌照1至3個月、吊銷牌照,甚至廢止營業執照。車行車超過2年沒有替補,不會有罰則,但就無法替補,等於車額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