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惡鄰殺夫妻!律師竟稱「心存悲憫」沒殺2童 求判無期法官打臉
【記者王勇超/高雄報導】高雄男子吳龍滿2023年9月清晨,因認為樓上鄰居長期發出噪音,持刀上樓殺害羅姓男子與蔡姓妻子,2名幼子目擊全程,至今仍活在陰影中。吳男一審遭判死刑,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吳男律師聲稱,他未殺害2名在場幼童是「心存悲憫」,並指吳男已高齡65歲,距離內政部統計平均餘命僅剩11年,若判無期徒刑要至少25年才能申請假釋,餘生將在監獄度過,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吳男犯下兩公約和113憲判8所指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無教化、再社會化可能,評議後採一致決判吳男死刑。還可上訴。
因生活細故殘殺夫妻 2幼童驚睹受創
判決指出,住在苓雅區某大樓13樓的吳龍滿,是死者羅姓男子及蔡姓妻子樓下鄰居,吳男長期不滿住處深夜傳出不明聲響,懷疑羅男一家人所發出,2023年 9 月 15 日 上午7 時許,持刀從樓梯走上樓,當時35歲的蔡女準備帶2名兒子出門上學,吳男隨即開門進入客廳,持刀猛刺蔡女胸、腹、背等處,蔡女當場死亡。
羅男隨後走入主臥室,見36歲羅姓男子仍在睡夢中,持同把刀朝其胸、肩、手臂及大腿連續刺砍共8刀,甚至殘忍扭轉刀械,羅男當場死亡。羅男犯案後隨即離去,驚睹父母被殺害的7歲、5歲男童確認父母死亡後,哭著搭電梯下樓向管理員求救。吳男同日於屏東落網。
律師:沒殺2童「心存悲憫」 求判免死
吳男一審遭判死刑,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吳男律師主張,吳男當天未殺害2名在場幼童是「心存悲憫」,但合議庭認為,確切原因無從得知,且吳男犯案手段兇殘,絲毫不留任何餘地,不顧2名兒童在場而殺人,導致2童蒙受巨大衝擊而造成嚴重心理創傷。
律師稱已高齡求判無期 法官打臉
吳男律師另主張,現年65歲的吳男,距離內政部統計平均餘命僅剩約11年,若判無期徒刑,至少需25年才能申請假釋,餘生將在監獄度過為由,強調他並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求判免死。
但合議庭審酌吳男將來生存情形、是否申請並通過假釋,甚或減刑或赦免,都屬不能確定的事項,不能以此論斷是否有無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且刑法僅規定滿80歲長者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被告犯案時為63歲,不符該條規定。
至於無期徒刑雖然經常被視為是死刑替代手段,但合議庭認為,我國採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制度,且法院應考慮個案情節決定刑罰,年長者反最不應取得豁免極刑的特權,否則就可透過拖延審判程序或以「無期徒刑」實質架空死刑規範,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合議庭審酌吳男沒有精神疾病、手段兇殘,事發後始終拒絕或以消極態度應訊、否認犯罪,甚至威脅鑑定人員、還在審理期間嗆死者蔡女父親「更該死」,事後無悔意,已無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評議後以一致決判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以昭炯戒。
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是什麼
憲法法庭2024年曾針對死刑做出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認定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必須犯下情節最嚴重犯行、且被告不得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此外,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評議時,每名法官都認為被告應該判死,才能判決死刑,拉高死刑判決的門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