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未「4小時休30分」華航吞百萬罰單 桃市勞檢處、工會齊喊「增人力替補」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桃園市勞動局接獲華航機師申訴案,直指未達勞基法規定每4小時休息30分鐘,勞檢後認定2名飛航組員派遣未安排休時,違反勞基法第35條規定,開罰100萬元,華航已完成繳納,但認為民航法與勞基法互相牴觸,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但桃園市勞檢處及機師工會都認為,增加人力替補解決,但會增加人事成本。
華航今日公告,因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今年10/7進行勞動檢查,認定本公司兩名飛航組員派遣未安排休時,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100萬元。
華航表示,已依裁處書規定期限內完成罰鍰繳納,並指出,飛航組員派遣作業皆依《民航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案主要因兩項法規之間扞格所致,並非公司怠忽管理。
華航強調,向來重視組員身心健康及勞動權益,將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此次處分。公司亦承諾,未來將持續檢討相關作業流程,確保法規遵循與員工權益兼顧。
根據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但若是輪班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雇主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休息時間不包含在工作時間內,且應由雇主提供,並保障員工有不受指揮監督的權利。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表示,該案為申訴案,內容就是沒有每4小時休息30分鐘的問題,有時候航班的關係,一些可以調配休息但有些沒有航班適度調度,就針對航班去抽檢,且抽檢了好幾個航班。
兩法的衝突點在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制度是航班跟航班間的間隔疲勞控管的問題,勞基法不是總量來看,是單一個事件,例如人員沒辦法適度安排,勞動力沒辦法儲存,不能用總量來看,必須4小時休息30分鐘,AOR制度是總量來看,某些角度有可能合乎AOR法規,但在勞基法又有衝突。
由於AOR及勞基法隸屬管轄單位不同,航空公司來答辯會講到AOR法規,但我們就是以勞基法部分跟他申訴。
該案狀況不是第一次違法,進入行政訴訟法官也有想要深入暸解,能不能改變從實務來看,就是航空公司增加人力替補,但就會增加人事成本,有時候短程,公司可能認為一組人就好,就沒有人可以休息,會有這樣的困擾存在。
這次不是首例,過去華航提行政救濟都還沒有決定,案子都還在審議,還沒有一個行政訴訟有判決下來,行政訴願這塊勞動部支持我們地方政府所做的決定。
機師工會理事長李信燕說明,只要勞工認為工作有超時的疑慮,就有提出勞檢的權利,員工在公司的派遣上,我們都很難達成勞基法35條規定,組員就有反應工時已經非常長,甚至超過勞基法最長工時的疑慮,再加上中間又沒有辦法好好休息30分鐘,所以提出勞檢。
幾個月前有在勞動部召開一次會議,找各家航空公司、工會一起討論,關於機組員是否適用勞基法跟民航法的問題,會議中也邀請專家學者一起與會討論,因為機組員的確有連續性工作狀況,也無法中間要休息就把飛機丟著不管,但學者、勞動部都認定,不管是民航法還是勞基法,雇主跟勞工都必須要遵守,沒有擇一選擇的問題,兩個法規都必須要遵守。
其次,連續性的問題,雇主可以透過派遣相關規定,提供組員休息,達到符合勞基法規定,但航空公司主張會增加比較多的成本,在航空公司競爭力上面會認為受到一些影響,會議有請航空公司提出提出管理說明,但該案至今沒有後續,工會也沒收到再開會通知。
李信燕也舉例,如台北飛往新加坡接著飛河內,總工時11個小時50分,是符合勞基法12小時之內,但沒有符合4小時休息30分鐘的規定,整個過程都是持續工作的。
李信燕也提供,就有組員工時11時50分填寫疲勞報告,華航公司回覆,航班僅有少數因故延誤造成工時偏高,後續本公司將持續關注此航班是否有經常性延誤的狀況,感謝組員配合公司營運圓滿完成任務,也祝組員飛行愉快,直言華航「並沒有具體改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