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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日割毀十餘面國旗!3人辯「表達政治意見」 法官判有罪理由曝

出版時間:2025/10/29 18:17
社會 法庭
丁牧群 文章
民眾揮舞國旗。資料照。非當事人。蘇柏銓攝 zoomin
民眾揮舞國旗。資料照。非當事人。蘇柏銓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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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男子陳儀庭等5人於2015年國慶日凌晨3時許,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割毀十幾面國旗,並折斷懸掛國旗的數根旗桿,新北地院一審簡易庭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國旗罪,判5人各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其中2人沒上訴,僅陳儀庭等3人上訴,新北地院於2017年自為判決,改判3人無罪,理由是他們損壞國旗是為表達政治意見,而非侮辱中華民國。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二審後,受命法官林孟皇認為《刑法》相關法條有違憲之虞,該合議庭2017年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但釋憲案將近8年沒動靜,損壞國旗案日前改由高等法院曾淑華審判長的合議庭審理,今判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3人觸犯共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罪,各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辯稱:割毀國旗是政治性象徵言論

高院判決指出,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人於201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懸掛於橋上的中華民國國旗共十數面,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

審理時,陳儀庭等人辯稱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1989)判決見解,他們割毀國旗的行為是表達政治意見,屬政治性象徵性言論。

高院拒援引美國判決見解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憲法》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國旗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此外,在國內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並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規定),且總統、副總統宣誓時,應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規定),可見中華民國國旗在憲法、政治及法律上,對中華民國的象徵意義甚為重大,被告等人雖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但該見解僅為美國法制狀態,於本案並無參考援引適用餘地。

民眾手持國旗參加國慶慶典。資料照。陳卓邦攝 zoomin
民眾手持國旗參加國慶慶典。資料照。陳卓邦攝

褻瀆國旗超出言論自由限度

合議庭指出,言論自由與《憲法》保障的其他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有一定界限,應受法律制約,被告等人宣揚政治性言論,法律雖未禁止,但並非必須以割毀中華民國國旗的方法,才能達成宣示政治理念目的,且割毀數量高達十數面,這些國旗又不屬於被告自己所有,而中華民國國旗為國家表徵,褻瀆中華民國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超出行使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度,自屬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應負刑責。

量刑方面,高院認為被告陳儀庭等3人共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分別以美工刀、剪刀公然損壞中華民國國旗,且數量達十數面,原應從重量刑,但本案一審於2016年8月10日由法院受理,至今已超過8年未能判決確定,原因是高院先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案件延滯不可歸因於被告,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審酌後今天改判陳儀庭等3人各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割毀國旗者貼文揭露動機

陳儀庭等人於2015年國慶日割毀十幾面國旗後,在臉書具名貼文,聲稱「是由勇敢的台灣人所為,即使知道做了這件事會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審判,我們心中忐忑,但面對警察,我們不會規避我們的所做所為。殖民者律法對我們的懲罰,只會讓我們站的更挺」。

陳男等人表示,中國國民黨政府在美國的安排下於10月「劫收」了台灣,「自此我們失去了母語,變成在正式場合說母語是不恰當的、粗鄙的,自此我們失去了建立自身文化的機會,台灣人只能過著中國人的各種節日,自此我們失去了土地、經濟的主導權,台灣人被殖民者建立的階級壓迫,世世代代不得翻身,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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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毀損國旗 # 國慶日 # 法官林孟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