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違《勞基法》 8月起加重處罰
【記者林芳如/台北報導】全台醫學中心和區域醫院注意了,勞動部近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規定,增列這兩層級醫院為加重處罰對象,自2025年8月1日起生效,不給或少給加班費、加班超過上限、違反輪班間隔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第4點所列事業單位或雇主,有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或第39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及3年內再次違反同條規定之次數,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外界關切護理人力短缺、超時工作,以及醫療院所違反勞基法有關加班時數計算及積欠加班費的裁罰金額過低,勞動部邀集衛福部及各地方主管機關研商後,考量具一定經濟規模的企業,應有完善管理與內控能力,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應課予較高標準,而具一定規模的大型醫療院所,亦應課予與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相同程度規範,爰修正規定。
勞動部說明,勞工如有提供勞務逾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勞工加班費,加班時數如有未滿1小時者,仍應依實際加班時間計算(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加班一定要記錄到分鐘為止,不能夠以小時或30分鐘為單位,沒有記錄到分鐘數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只要有加班的事實,即便是到分鐘,都應該按照比例給勞工加班費。

對於勞動部提高醫學中心與區域醫院違反《勞基法》之罰則,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日表示,實際上過去1年半以來,台北市也僅出現不到10件區域醫院、醫學中心勞檢受罰的紀錄,絕大多數都是處罰最低的2萬元略施小懲,沒有任何一件摸到最高罰則的十分之一,提高罰則對醫院警示意味濃厚,實際上懲罰效果有限。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建議,醫院與其擔心或抱怨罰則重,應該正視許多主管搞不懂法規意涵、誤解加班規定的現況,例如執意認為公派進修不是工時、寫護理紀錄不能算加班,才真正能從源頭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