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台糖自中聯購入粗膠原油署原料
台中地方法院指出,台糖公司在5月中旬在來自中聯的一批粗膠原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包含衛福部在內的單位,被質疑早知情卻未及時提出作為;外界並質疑,為何先前南僑遭台北市衛生局開罰300萬元,這次台糖卻不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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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原表示,台糖自中聯購入的是準備投入生產的粗膠原油,屬於原料階段,不能直接供人食用,因此本身不符合食品定義。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王德原:如油品已進入製程狀況就不同
台糖母公司在台南、工廠登記地在高雄。針對是否違反自主通報規定,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王德原強調,目前高雄與台南是衛生局已分別進行調查,目前認定尚未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藥署尊重地方衛生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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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追問,若台糖當時已收貨才發現油品超標,是否就有通報責任?王德原表示,若油品已進入生產加工程序、製成產品,情況就不同。以南僑案為例,南僑當時購入的油品已進入生產加工程序、製成產品,因此未主動通報而遭處分。
同一批油位置大不同! 對台糖是原料、中聯是產品
王德原說,台糖案是在驗收階段,發現油品不符合契約品質要求,因此退回中聯;但對中聯而言,粗膠原油已是其製成的「產品」,在接獲通知發現有相關風險後,就具有主動通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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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也詢問,是否代表食品業者未來只要在收貨前驗出問題、不收貨,就沒有通報責任?王德原表示,目前僅能就台糖這起個案說明,無法回答假設性問題,個別案件仍須依據主管機關掌握的事證,予以判定是否違反《食安法》。
王德原進一步表示,《食安法》第3條對「食品」的定義包含產品及原料,但《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範的是「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因此目前條文針對的是「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