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經營權之爭!堡新批其董事會扮演「太上法院」 今提告涉犯特別背信罪
【記者陳建彰╱台北報導】中工(2515)與寶佳的經營權之爭愈演愈烈,昨天中工依《企業併購法》、《公司法》認定寶佳旗下堡新、華建及佳峻投資提名的12席董事為「超額提名」,將不列入今年股東會改選董事候選人名單,堡新及佳峻今嚴正指出,中工董事會不能扮演「太上法院」曲解法令又狂踩法律紅線,甚至把金融監理機關當成空氣、擺設,將循法律途徑捍衛股東權益。
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葉建偉今天上午已到台北地檢署遞狀,控告中工董事會成員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中工今年5月21日股東會將改選7席董事,之前寶佳集團透過旗下公司加碼中工股權,將爭取經營權,也讓雙方展開一場激戰。中工昨晚出招,宣布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認定寶佳陣營的佳峻投資、華建公司及堡新投資兩組提名的12席董事名單,為違法超額提名,6席董事、6席獨董超過今年股東會應選名額的董事4席、獨董3席,依法不予列入今年5月21日股東會改選候選人名單。
持股逾1%股東得各自提不超過應選名額候選人
中工今天指出,依《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申報為「基於同一併購目的之共同取得人」的股東群體,探究法規要求其申報初衷,並考量申報內容須包含「共同股權行使計畫」,於立法精神與法律實質上,該等共同取得人於行使股東權利時,理應被整體視為「單一持股主體」(猶如單一之1%股東)。是以,依法該共同取得人僅能共同享有不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提名權。
因此,中工董事會參酌兩家外部獨立專業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經充分討論後認定:特定股東(佳峻投資、華建公司及堡新投資等)共同提名的行為,考量《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相關立法意旨及規範,有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第3款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情事。故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對其所提的候選人依法不予列入本次候選人名單。
堡新及佳峻投資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兩點:一、中工董事會決議剔除股東合法提名的董事及獨董名單,該決議明顯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 的規定;二、董事會成員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若罪名成立,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億元罰金。
堡新投資委任律師林正疆指出,依公司法關於董事提名的規定,持股1%以上之股東,得「各自」提出不超過應選名額的候選人名單,主管機關函釋也指出,各股東得分別行使提名權,且提名是以候選人為對象,並無「合併計算」或「以名單為單位」的法律依據。
批中工董事會的認定違反公司法規定
中工今年股東會改選4名董事及3名獨董,股東「大華建設、堡新投資」及「佳峻投資」分別合法提出兩組候選人名單。
林正疆說,中工將不同法人股東合併認定為單一提名主體,主張提名超額;但主管機關早已明示,就算是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也是各具獨立法人格,亦「非為同一人」,不得任意合併認定。中工董事會的認定,已明顯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
此外,「共同取得人」的概念,源自證交法及企業併購法之資訊揭露與監理規範,均未涉及公司法董事提名權之行使。中工在昨天的聲明稿中,自承「法規沒有明文特別規定其提名方式」,竟然仍以解釋創設限制,是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堡新與佳峻強調,本案爭議不在提名的數量,而在董事會是否得逾越法律,限縮股東依法享有的提名權,中工董事會的決議嚴重侵害股東權利,影響股東會選舉的合法性,完全漠視主管機關的監理,毁壞公司治理莫此為甚,股東將依法追究董事會成員的民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