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表示,船員法於88年6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 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為110年4月28日,本次修正重點是杜絕離島地區小船走私案件猖獗情形,配合修正加重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相關之處罰,另,保障船員權益。
第84條之4修正,遊艇或動力小船(20噸以下)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航政司說明,針對駕駛協助走私行為,除了違反其他法令外,在船員法中,會加重處罰「回收駕駛執照」,過去沒有針對駕照有去做處罰,修法回收3個月到5年,若無照期間駕駛,則違反現有的無照駕駛相關法規罰則。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載客時,違反依第75條之7第2項準用第73條第3項規定者,收回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5年。航政司說明,如果動力小船發生狀況要棄船,必須協助旅客去撤離,如果沒有就會收回駕照。
第84條之3,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警告或記點,如航行於未經核定之船舶適航水域。
另外,為保障船員權益,修正第84條,雇用人如酒駕、違反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過往處新台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如不限改可再罰6萬至30萬元,本次修正「限期不改」,開罰金額提升至12萬至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