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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新制|美妝掀出清潮 食藥署:可限期改正、違規最高罰100萬

食藥署指出,PIF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zoomin
食藥署指出,PIF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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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近期在社群媒體上,有許多美妝品牌降價出清,外界認為是為了配合衛福部食藥署7月1日上路的新制。該署指出,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且早已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已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

食藥署:PIF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

為保障消費者使用安全,與國際接軌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制度(Product Information File, PIF)於7月1日第三階段全面施行。要求化妝品產品必須完成產品資訊檔案(PIF)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食藥署指出,PIF為產品安全性、品質及功效的相關佐證資料,並非認證、送審或上市前核准制度,亦無認證標章或證書。目的在於強化業者管理責任,確保產品安全有科學依據,並於產品發生安全疑慮或不良反應時,協助主管機關快速追溯來源、釐清風險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食藥署強調,這個措施採「提早公告、輔導先行、分階段實施」方式,已提早於108年公告,並依產品種類自113年7月起分年分階段實施,給予業者至少5年緩衝準備期。PIF資料為業者既有的產品規格、成分資料、檢驗報告、製造品質管制文件及安全性評估資料,均可作為建置基礎。

 

PIF資料為業者既有的產品規格、成分資料、檢驗報告、製造品質管制文件及安全性評估資料,均可作為建置基礎。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zoomin
PIF資料為業者既有的產品規格、成分資料、檢驗報告、製造品質管制文件及安全性評估資料,均可作為建置基礎。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資料完備得於期限內改正 不會立即裁罰

食藥署重申,相關資料也可來自原廠、原料供應商、安全資料表、科學文獻、國際資料庫或研究報告等來源取得,「並非完全重新建立,且未要求所有產品皆須重新檢驗或全面委外辦理」,如果業者有資料不完備情形,得於期限內改正,不會立刻裁罰。

食藥署指出,食藥署指出,如果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依同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食藥署表示,自108年起至今已辦理489場PIF教育訓練、工作坊及輔導訪視,並於醫療器材及化粧品數位學習網建置52部PIF製作教學影片及23份文件範例,同時設立PIF專區與諮詢專線(03-573-2539),提供業者多元且完整的輔導資源,全力協助解決實務執行問題,強化產品安全與品質管理,提升國際競爭力,並在制度推動過程中兼顧消費者使用安全及產業發展。

 

明起化妝品製造場所全面實施GMP

此外,明天要上路的化粧品新制,還有化粧品製造場所全面實施GMP。食藥署指出,我國於107年修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並參照國際標準(ISO 22716)制定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為使產業能逐步轉型提升,規劃三階段實施期程。

第一階段為113年7月1日針對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及居家使用牙齒美白等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實施;第二階段114年7月1日上路,納入嬰兒用、唇用、眼部用及非藥用牙膏、漱口水的製造場所;115年7月1日上路的最後一階段,將涵蓋其餘所有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除外。

 

明天起化粧品製造場所全面實施GMP。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zoomin
明天起化粧品製造場所全面實施GMP。圖為民眾使用化妝品,賴昀岫攝

食藥署:符合GMP的製造廠 必須遵循PIF

化粧品GMP作為品質保證概念的具體實踐,規範範疇涵蓋人員、廠房、設施、設備、原料、包裝材料、製程操作、品質管制及文件化紀錄等事項。符合GMP的製造場所必須依循合乎規範的產品資訊檔案(PIF),就所載成分及含量,從原料秤量、投料、混合攪拌等製造過程,乃至充填包裝與成品檢驗等,每個步驟都必須有清楚的標準流程(SOP)與詳實記錄。

食藥署說,未來若有業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令其歇業、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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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妝品新制 # PIF # 食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