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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小案大辦! 教育部修正教師解聘辦法、不適任才進校事會

出版時間:2026/01/12 15:15
生活 文教
賴昀岫 文章
教育部今天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葉志明攝 zoomin
教育部今天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葉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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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不適任教師處理設有「校事會議」機制,但遭外界批評有濫訴、小案大辦情形,教育部今(12)日修正發布「解聘辦法」,包括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及完備資訊提供義務等。

教育部表示,為因應校園事件處理制度於實務運作中所面臨的挑戰,並回應教育現場、家長團體及社會各界的多元意見,在確保兒少最佳利益,兼顧學生學習權與教師教育專業前提下,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解聘辦法)。

教育部指出,解聘辦法係依《教師法》第29條授權訂定,其制度設計原意,是針對涉及教師不適任的重大情事,提供明確且嚴謹處理程序。

 

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

不過,近年執行過程中,教育現場反映,部分檢舉案件性質輕微,或屬一般親師生互動、行政管理及考核懲處等爭議,卻仍以啟動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及全外聘調查小組程序,致生濫訴、小案大辦、行政量能耗損等問題

針對本次修正內容,教育部指出,第一點為「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明定學校得透過巡堂、觀課、親師生溝通及行政晤談等方式,及早掌握教學與互動情形,發揮事前預防功能,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

教育部指出,第一點為「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李柏毅攝 zoomin
教育部指出,第一點為「建立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避免問題惡化後才進入檢舉與調查程序。李柏毅攝

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

第二大重點為「健全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並可分為以下3點:
(一)修正檢舉案件受理機制,改由校長邀集外聘的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校事會議的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共4人召開會議,認定是否受理,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校長不參與表決;並同時刪除匿名檢舉規定,以提升案件處理的嚴謹性與公正性。

(二)明確規範校事會議僅處理教師法所定不適任案件;如案件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情形,則回歸考核辦法處理,使不同情節及性質的案件得以落實分流,回歸應有機制處理。

(三)主管機關接獲檢舉事件或知悉的事件,如認有不予受理情形,應通知檢舉人不予受理,且不通知學校處理;如屬應通知學校處理者,其相關資訊應提供學校參考,且不予去識別化,使學校獲得充分資訊,利於後續案件進行。

 

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

第三大點為「完善保密責任與程序保障」,有以下4點內容:

(一)強化保密義務與洩密責任: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違反者負行政責任外,依法追究責任,以確保檢舉及調查資訊不外洩。

(二)新增輔佐人參與制度:明定行為人、被害人接受訪談時,得依法由輔佐人偕同到場參與,以協助其理解程序及表達意見,並保障其權益。

(三)完備資訊提供義務:明定行為人於教師評審委員會陳述意見時,學校應主動提供調查報告及輔導報告,俾利其充分陳述意見;學校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移送考核會審議者,亦同。

(四)健全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明定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就學校依考核辦法第6條之1所定報請備查事件,進行事後監督;如認學校處理結果有違法之虞,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以確保考核程序合法、妥適,並維護教師及學生權益。

 

教育部指出,修法內容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李柏毅攝 zoomin
教育部指出,修法內容明定參與案件處理的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與責任。李柏毅攝

教育部表示,配合本次修正,同步強化相關配套措施,確保制度穩健運作。包括:

1.配合法規修正發布,將持續辦理相關人員法規宣導研習、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回流訓練等,提升案件處理的專業性。

2.為利各主管機關及學校掌握修正後之處理程序,製作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清楚區分不適任案件處理與考核辦法所定懲處之受理機制。

3.針對常見疑問重點說明,協助學校正確適用法規;後續並為主管機關及學校編製工作手冊,提供實務運用參考。另刻正研議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暫時予以停聘的相關配套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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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 校事會議 # 解聘辦法 # 教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