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業者囤近1噸過期食品挨罰30萬 雞排「過期8年」最誇張
【記者賴昀岫/台北報導】竟有業者過期雞排一放8年!衛福部食藥署今(14)日公布,「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共7家業者不合格,本次最重大的違規廠商,是高雄市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被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多達35件、925公斤,更有雞排早在106年8月28日就到期,衛生局一口氣開罰30萬元。
我國多數食品仰賴進口,輸入的原料、半成品以及成品流通範圍甚廣,食品輸入業者應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提供正確業者資料、產品資訊、第一級品管、產品責任險等相關資料,為有效管理食品輸入業者,食藥署 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於114年2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執行「114年度輸入業登錄情形查核專案」。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主任劉芳銘指出,本次違規最嚴重的業者,為東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衛生局前往稽查時,總共發現5種類型產品過期,有肉品、油品、醬料、麵製品、蔬果及水產加工品,總計計35個品項、925公斤過期,每類各罰6萬元,總計30萬元。
針對產品過期概況,劉芳銘說,衛生局人員前往稽查,最短的是過期2天,保存期限為114年7月29日,更有雞排在106年8月28日就到期,不過所有逾期產品都在倉庫中,並未流入市面。
劉芳銘說,本專案共計查核230家輸入業者,稽查項目包含食品業者登錄、一級品管、追溯追蹤、逾期食品、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產品責任險及來源文件保存等項目。
其中3家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3家業者未實施強制檢驗、1家業者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經限期改善,劉芳銘表示,複查仍不合格、1家業者查獲追溯追蹤電子申報不實、1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上述違規業者皆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共計裁處新台幣54萬元。
食品業者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涉違反食安法規定,食藥署表示,未實施強制檢驗涉違反食安法第7條第2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皆依同法第48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業者倘未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如實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第規定,可依食安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