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訂「郵輪散客」定型化契約! 船故障停駛需退費+賠償最多1倍
【記者陳怡文/台北報導】郵輪旅遊風氣日益興盛,衍生不少消費糾紛,此前交通部法規僅有觀光署針對「團客」訂定定型化契約,為健全自由行消費者權益保障,交通部預告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的散客,如發生天災戰爭或罷工、傳染病等不可歸責郵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後,船票費及商港服務費用都要退還旅客;若是機械故障等可歸責於郵輪公司,導致行程取消,除要退還旅客已支付船票費外,應按通知時間長短,賠償船票費用5%至100%不等,另外,退費作業不得超過6個月,如有必要最多得予延長3個月;草案預告期滿若無相關意見,函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審查,草案上路時程未定。

亞太區最大郵輪「地中海榮耀號」(MSC)12/4從基隆港出發展開5天4夜航程,原定航經沖繩宮古島、那霸及石垣島後返回基隆港,根據觀光署表示,報名榮耀號此行程的旅客共4000人,但突發生引擎故障12/6起約有1800名台灣旅客滯留在日本那霸,不僅石垣島觀光行程取消,回程也估計延後到12月10日返回基隆港,而原訂12/8出航約2100名旅客,旅程也被迫取消。
民進黨立委李昆澤12/9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關注此事件時提到,旅客權益一種是旅行社(跟團)、一種是散客,都要給予保障,交通部長陳世凱回應,目前有跟船公司協調,對這趟旅程費用會全面減免,由船公司吸收,岸上交通費用也有200元美金,沒有坐飛機,也有400元美金的補貼。
海上郵輪「歌詩達莎倫娜號」2025年4/8搭載3536名旅客,從基隆港出發前往日本沖繩,原訂4/10返台,卻傳出機械故障,滯留在沖繩那霸,預計延後至4/12返抵基隆港。此外,4/11至4/14從基隆出發的行程也取消。
莎倫娜號已於4/12上午順利返抵基隆港,船上旅客皆平安歸來,針對此次延誤事件,歌詩達郵輪除原先提供的50美元賠償金外,承諾將再額外提供100美元的賠償金,但該筆款項需於明年底前搭乘歌詩達郵輪航次時方可使用。此外,本次航程的服務費將不會向旅客收取。

交通部於109年2/6日公告「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作為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團體旅遊時的法令依據,有助於參加郵輪團體旅遊之旅客權益得獲保障與重視。為保障單純購買郵輪船票之個別旅客消費者權益,與前述「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有所區別,自有訂定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必要性與實益性,參考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訂定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是否因地中海榮耀號、歌詩達莎倫娜號接連出問題,急修法補漏洞?航港局長葉協隆否認,本來就要針對郵輪公司訂定販售船票的定型化契約規定,因觀光署之前就訂定相關團體旅遊的契約規定,我們現在要針對「販售船票」的型態有所規範,維護消費者權益是我們一直以來的立場,完善相關規定本來就是規劃中的工作。

草案包含,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郵輪公司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如遇天災、地變、天氣惡劣、颱風、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海上救助、封港、政府法令、目的港罷工、暴動、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歸責於郵輪公司時,若是出發前解除契約,因旅客還沒登船消費,除了郵輪公司已支付而無法退還的行政規費或代辦費用外,應將船票費用及商港服務費等費用退還旅客。
若是導致的航程變更所增加的費用,不能向旅客收取,另外,若有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如未發生的相關港埠費用、未發生之海關及移民入境相關行政費用等。
如遇船舶機械故障等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若郵輪公司因此變更契約致未達成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旅客可以向要求郵輪公司賠償依未達約定船票(艙房)等級或約定航程之差額不得少於2倍的賠償金額,並得於郵輪提前抵港時請求下船,郵輪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限制旅客之請求或留置旅客。
若導致航程取消,應退還旅客已支付之船票費用外,應按通知到達旅客時,距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依下列規定基準計算應賠償旅客之費用,如在航程開始前第41日以前通知,賠償船票費用5%、第31至40日賠償10%、第21至30日賠償20%、第2至20日賠償30%、航程前1天賠償50%、航程開始當日賠償100%。另外,旅客如能證明其損害超過前二項之賠償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之事由致航程延誤,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 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船票費用除以搭乘日數計算。前項每日航程延誤之時間浪費,在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算。旅客受有其他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郵輪公司延誤該航班,應立即向旅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式,並應斟酌旅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或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物品或其他交通工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