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農藥放寬 盧秀燕:衛福部究竟基於何種考量或壓力
食藥署修正農藥「芬普寧」於蘋果的殘留容許量,從原先適用「梨果類標準」、標準為0.5ppm,改為訂定「蘋果個別標準」的3ppm,曾遭質疑是為配合台美貿易協定(ART)等,盧秀燕日前也指出,既然現行標準多年來均能順利執行,國外供應商也能配合台灣規範,代表相關要求並非做不到,因此中央不應片面放寬標準,質疑衛福部究竟基於何種考量或壓力調整規範,若堅持推動,就必須向社會清楚說明理由。
石崇良:農藥調整接經專家評估討論
石崇良今天出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前接受媒體聯訪時回應,4月21日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一共涉及174個品項,當中有120個品項屬於國內生產製造、54個品項進口。
石崇良說,會變更都是因為有農民或業者基於需要而提出,經過專家討論、調整後才發布。以蘋果為例,廠商是在111年就已提出申請調整芬普寧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MRL)標準,同時經過嚴謹的評估標準與專家討論,才在今年1月預告、4月公告。依據食藥署預告內容,此為Exponen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Co.,Ltd.代表住友化學有限公司申請進口容許量。
石崇良:非完全與美標準對齊 與既定規劃無關
再者,過去於蘋果沒有獨立列項的芬普寧MRL標準,而是列在「莓果類(應為梨果類)」的大類。石崇良指出,經對照日本的蘋果芬普寧MRL為2ppm、韓國3ppm、美國5ppm,如果說是受到美國的壓力,那美國是5ppm,我國訂出來的是3ppm,「並不是跟它完全對齊,和我們規劃的是沒有關係」。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日前指出,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均是基於國內外資料、毒理資料、田間殘留試驗及國人膳食攝取情形進行風險評估,並不存在所謂的美國壓力或政治交換,更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無關。



